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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瑞晓故意杀人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刑初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晓,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管尚磊,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晓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晓及其辩护人管尚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晓因怀疑父母及家人偏心,对自己及女儿不公而心生怨恨,2016���5月29日14时30分许,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其父母家中与其父母发生争吵后产生杀人恶念,用剪刀将其母亲冀某某刺死,将其父亲李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冀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瑞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处罚。被告人李瑞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李瑞晓系自首,并患有精神疾病,系残疾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瑞晓因怀疑父母及家人偏心,对自己及女儿不公而心生怨恨。2016年5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瑞晓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其父母家中与父母发生争吵便��生杀人之念,后用剪刀将母亲冀某某刺死,将父亲李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冀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瑞晓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瑞晓作案时使用的剪刀照片,经李瑞晓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李瑞晓、冀某某、李某某的自然情况。3、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9日14时50分许,该局民警接到鞠某某电话报警称:“李某某家打仗”。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询问得知,李瑞晓用剪刀将其母亲冀某某杀害、父亲李某某捅伤,随后李��晓自伤,民警立即将伤者李某某、李瑞晓送往医院救治,并对李瑞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待其伤情稳定后,对其刑事拘留的经过。4、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铁厂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6年5月29日14时许,该所接到鞠某某电话报警称:“阳光小区新三号楼四单元101号李某某家打仗”。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经现场询问,李瑞晓自称用剪刀将母亲冀某某、父亲李某某捅伤,后自伤。李某某称冀某某已死亡。随后民警将伤者李某某、李瑞晓送往医院救治的经过。5、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铁厂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材料,证实被告人李瑞晓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6、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李瑞晓残疾人证及低保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瑞晓系精神残疾二级,并于2009年8月开始享受���镇最低生活保障。7、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例、通化市人民医院、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医院、通化市精神病院住院病例,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住院情况及被告人李瑞晓因伤住院情况、李瑞晓曾因精神疾病于2005年5月20日、2012年6月4日住院治疗。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华分理处出具的ATM机存款凭证,证实李莹莹尾号为4677农业银行卡通过该行ATM机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26日各存入人民币3000元。9、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通)公(二)鉴(尸检)字(2016)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冀某某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10、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通二)鉴(伤情)字(2016)040号、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人李某某右侧前胸部、左侧季肋部、左耳廓、右侧上肢、左、右手指皮肤刀刺伤,系复合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瑞晓头部、腹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通)鉴(法物)字(2016)18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卫生间地面血、北侧卧室小桌上血的STR分型与送检的伤者李某某唾液卡的STR分型均一致;送检的室内西墙房门旁血手印、厨房窗上血手印,现场遗留剪刀所检部位、现场遗留菜刀所检部位、嫌疑人李瑞晓血衣布片的STR分型与送检的嫌疑人李瑞晓唾液卡的STR分型均一致。12、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的吉公安康(2016)法精鉴字第258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瑞晓为癔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K2205030010002016050018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血迹多处、剪刀一把。14、视听资料——被告人李瑞晓讯问录像,证实依法讯问被告人的经过。15、证人鞠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46分许,其接到公公李某某的电话称家里要出人命,其与丈夫李某1立即赶到李某某家,其看见李某某、婆婆冀某某及弟弟李瑞晓三人受伤,满地血迹,遂拨打电话报警的经过。1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赶到父亲李某某家后,看见弟弟李瑞晓情绪激动且身上有血迹,其上前询问,李瑞晓手持剪刀欲捅刺其,其抢下剪刀,后李瑞晓进厨房持点火器欲点燃煤气罐,其抢下点火器并将李瑞晓控制,随后李某某打开卧室房门,其发现母亲冀某某死亡,后警察来到现场将李瑞晓带走的经过。17、证人���某2证言,证实哥哥李瑞晓与父母李某某、冀某某共同生活,李瑞晓曾因他女儿结婚生孩子父母未给付钱款而与父母争吵过。18、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曾听母亲冀某某说过弟弟李瑞晓有打骂父母的行为。1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邻居李瑞晓曾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住院治疗,好转后,其父母将其接回家中共同居住的经过。20、证人谭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瑞晓因患有精神疾病在其工作的铁厂镇铁东社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过。2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李瑞晓居住社区主任,李瑞晓曾认为他父母偏心,因而与父母发生过矛盾的经过。22、证人李某4、张某证言,均证实知道邻居李瑞晓患有精神疾病,但未见过李瑞晓发病的经过。2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自家楼下看见神色慌张的鞠��某,其上前询问情况,鞠某某称李瑞晓把她公公婆婆杀害,后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的经过。2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自书材料,证实案发当天其四儿子李瑞晓因怀疑其夫妻二人偏心遂与妻子冀某某发生争吵,并持剪刀捅刺其背部、胸部,其与李瑞晓争抢剪刀,后李瑞晓用剪刀捅刺自己腹部,并砸家中物品,其拨打二儿媳鞠某某电话让她赶过来,随后其发现冀某某受伤,约十分钟后二儿子李某1及鞠某某、警察先后来到家中,将李瑞晓带走的经过以及因李瑞晓患有疾病,其谅解李瑞晓的行为,请求对李瑞晓从轻处罚。25、被告人李瑞晓供述,证实其因父母及家人对自己及女儿不公而心生怨恨,遂用家中剪刀将父亲李某某、母亲冀某某及自己捅伤的事实经过。关于被告人李瑞晓的辩护人提出李瑞晓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瑞晓在犯罪以���,没有自动投案,并欲伤害约束其行为的亲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瑞晓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李瑞晓患有精神疾病,系残疾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瑞晓因怀疑父母对其女儿不公,而故意杀害自己的父母,并致母亲冀某某死亡、父亲李某某轻伤,确系因家庭矛盾引发,且李瑞晓患有癔症。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晓仅因家庭琐事持剪刀捅刺其母亲冀某某、父亲李某某,致被害人冀某某死亡,李某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属民间矛盾,被告人李瑞晓患有癔症,被害人及其家属请求从轻处罚,可酌���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段惠民审判员  陈川鹏审判员  王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