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887号原告:刘XX,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镇,身份证号:6127271984********。被告:王XX,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镇,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姜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