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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887号原告:刘XX,女,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镇,身份证号:6127271984********。被告:王XX,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淮宁湾镇,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姜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