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暑时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暑时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暑时,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零陵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暑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丽萍、人民陪审员贺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暑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吴暑时在冷水滩区城市绿岛小区A1单元1902室门口楼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吴暑时身上及租住房内搜缴并扣押甲基苯丙胺14.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9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暑时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记录、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吴暑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暑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74克,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暑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暑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暑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