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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宣庆发与程明根、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庆发,程明根,储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374号原告:宣庆发,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应,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告:程明根,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储文华,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宣庆发与被告程明根、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庆发撤诉。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宣庆发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