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伟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48号罪犯陈伟杰,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伟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4次,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未履行财产刑,而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413.84元,消费较高,故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幅度偏高,本院决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建 扬审判员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惠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