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153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筠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溪。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代建功,经理。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代建功,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减半收取计1,3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