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守荣、潘小秀等与蒋建新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荣,潘小秀,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守荣,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申请执行人潘小秀,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建新,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842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蒋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新履行给付物权纠纷款800元,但被执行人蒋建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建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建新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绍水支行的31×××58账号内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