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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6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于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游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7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0号。负责人石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宏骏,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单位员工。被告于游江,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于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