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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与丁文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丁文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1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马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806304222B。法定代表人:温志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库,男,该支行职员。被告:丁文会,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北方学院职工,现住宣化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与丁文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向军审 判 员  白日旭人民陪审员  张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