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执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熊洁、陈善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洁,陈善怀,胡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7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洁,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一煤矿行政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善怀,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后勤服务中心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租房)。被执行人:胡家胜,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后勤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熊洁与陈善怀、胡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潘民一初字第00351号。申请执行人熊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善怀、胡家胜支付7563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善怀、胡家胜送达了(2016)皖0406执79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善怀、胡家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善怀、胡家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熊洁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