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强彬与长乐市鸿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强彬,长乐市鸿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398号原告:郑强彬,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长乐市鸿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屿北村环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31141218。法定代表人:蒋丽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雄,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郑强彬与被告长乐市鸿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郑强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强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计4257.5元,由原告郑强彬负担。审判员  林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