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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与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李金秀,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高峰。被执行人黄高峰。被执行人黄丽萍。被执行人池季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偿还借款本金10660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54元、公告费300元。本院执行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各若干银行账户,但余额总计只有几千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本次申请执行货借款本金10660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54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借款本金10660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54元、公告费3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市皇品工贸有限公司、黄高峰、黄丽萍、池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