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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谷鑫、刘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鑫,刘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1003民初339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71号。负责人李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鑫。被告刘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与被告谷鑫、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谷鑫、刘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华支行负担。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