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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卓玉泠与被告何一放、雷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玉泠,何一放,雷柏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民初933号原告卓玉泠,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桂(特别授权),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一放,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被告:雷柏秀,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系被告何一放之妻。原告卓玉泠诉被告何一放、雷柏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玉泠委托代理人郭金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一放、雷柏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玉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一放、雷柏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5年2月29日及2015年7月29日,被告何一放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20000元以及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在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何一放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被告雷柏秀与被告何一放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何一放、雷柏秀均未予书面答辩。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两份欠条、信息照片复印件、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借款申请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且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9日,被告何一放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何一放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卓玉泠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何一放2015年2月29日”。同年7月29日,被告何一放再次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卓玉泠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何一放2015.7.29号”的借条。之后,被告何一放未曾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查明,被告何一放与被告雷柏秀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何一放向原告卓玉泠借款38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何一放向原告卓玉泠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该借款属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卓玉泠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卓玉泠自2015年10月1日主张权利,故应认定逾期还款之日为2015年10月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对原告卓玉泠要求被告何一放、雷柏秀偿还原告卓玉泠借款本金38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一放、雷柏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卓玉泠借款本金3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日起以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何一放、雷柏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人民陪审员  钟良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