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威与董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董文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773号原告:张威,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董文庆,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张威诉被告董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张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威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