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与被告刘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刘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490号原告杨成,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大勇,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刘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杨成承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逄宗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