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与被告刘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刘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490号原告杨成,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大勇,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刘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杨成承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逄宗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