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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松河与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河,罗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07民初1539号原告:李松河,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丽娟,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松河诉被告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海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奕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