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松河与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河,罗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07民初1539号原告:李松河,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新,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丽娟,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李松河诉被告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海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奕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