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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垂杰曾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垂杰曾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7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垂杰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垂杰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曾垂杰曾某与河南华扬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并承包了固始县秀水路东香榭丽舍小区的部分劳务工程。到2015年10月份,工程结束后,曾垂杰曾某拖欠70多名工人工资160.74万元,工人多次讨要未果。2016年1月29日,固始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曾垂杰曾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曾垂杰曾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2月4日,曾垂杰曾某被固始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2月6日,曾垂杰曾某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足额发给工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垂杰曾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垂杰曾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固始县大象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香榭丽舍小区工程承包协议。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将香榭丽舍小区工程转包给河南省华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份,被告人曾垂杰曾某与河南省华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并承包了固始县秀水路东香榭丽舍小区的部分劳务工程。2015年10月份,香榭丽舍小区工程结束后,曾垂杰曾某拖欠70多名工人工资160.74万元,经工人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1月29日,固始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曾垂杰曾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曾垂杰曾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2月4日,曾垂杰曾某被固始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2月6日,曾垂杰曾某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足额发给工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告人曾垂杰曾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对被告人曾垂杰曾某采取强制措施及变更的种类和时间。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固始县劳动监察大队移送案件的情况。4、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垂杰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立案的情况。5、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曾垂杰曾某虽系主动到案,但是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没有如实供述。6、工人工资清单、协议、收条、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明被告人曾垂杰曾某已将拖欠工人的工资付清,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7、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明固始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曾垂杰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8、工程承包协议、建筑劳务资质挂靠协议等,证明被告人曾垂杰曾某承包了香榭丽舍小区的部分劳务工程的情况。9、证人祝某、吴某、岳某、张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曾垂杰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10、被害人孙某、左某、葛某、祁某等人陈述,证明被告人曾垂杰曾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9、被告人曾垂杰曾某原在侦查期间供述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垂杰曾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案值160.74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垂杰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垂杰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垂杰曾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垂杰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