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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靖娥与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娥,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914号原告张靖娥,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赵静,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娥诉被告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靖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凤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