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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清秀与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清秀,吴焕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02号原告:蒋清秀,女,1968年3月3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吴焕球,男,1967年3月14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蒋清秀与被告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蒋清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清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蒋清秀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