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清秀与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清秀,吴焕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702号原告:蒋清秀,女,1968年3月3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吴焕球,男,1967年3月14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蒋清秀与被告吴焕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蒋清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清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蒋清秀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