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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9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威与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9198号原告王威,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210105764361957J。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洁,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判员  史致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