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13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刑某某,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13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某某,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高杰村支行行长。被告:刑某某,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涧县上城郡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邢某某,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老舍古乡邢家塔村36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某、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文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