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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阳燕芳、阳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燕芳,阳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1880号原告: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金水湾境界群贤苑商铺1#2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该公司职员。被告:阳燕芳被告:阳剑原告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燕芳、阳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0元,由原告桂林桂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文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人民陪审员  孙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