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伯远与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远,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437号申请执行人:刘伯远,男,1983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超,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伯远与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郭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郭向志审判员 曲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