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立俊与阜康市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俊,阜康市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俊,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阜康市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天池街印刷厂商住楼三区一段*幢*****号*单元***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6050003159。组织机构代码证:56051829-7。法定代表人:叶见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立俊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杨立俊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