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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于吉喆与张展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吉喆,张展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于吉喆,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源声,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展聪,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中磊,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于吉喆与张展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