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港日与林清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港日,林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林港日,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林清勇,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港日与被执行人林清勇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