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陶冶与徐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冶,徐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陶冶。被执行人:徐玲玲。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陶冶与被执行人徐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冶与被执行人徐玲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被执行人徐玲玲支付申请执行人陶冶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5月1日至5月3日支付50000元,2017年9月1日至9月3日支付5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4860元,如逾期按协议约定则另行支付违约金,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