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伊犁荣佳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新疆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荣佳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300号申请人:伊犁荣佳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成,住伊宁市。被申请人:新疆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宋金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伊犁荣佳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伊犁荣佳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75万元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荣佳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