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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党成录海占华与固原市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环保局拆迁行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成录,海占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4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成录,男,回族,1958年8月23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占华,女,回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党成录妻子。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孔令彪,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交通乡镇建设环保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锡仓,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薛伟,男,该局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宜祥,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党成录、海占华因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09年11月11日固原市人民政府成立固原市宋家巷民族特色商业居住区改造建设二期项目拆迁指挥部,负责二期项目改造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本案涉及的房屋在宋家巷二期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拆迁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及《房屋产权置换产权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都由固原市宋家巷民族特色商业居住区改造建设二期项目拆迁指挥部负责。原审判决确认固原市原州区交通和乡镇建设环保局是本案拆迁行政协议的诉讼主体错误。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风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