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志菊与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菊,朱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13号原告:张志菊,女,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朱瑛,女,湖北省建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志菊负担。审 判 长 刘丛艳审 判 员 王 蝶人民陪审员 罗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