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志菊与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菊,朱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13号原告:张志菊,女,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朱瑛,女,湖北省建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志菊负担。审 判 长  刘丛艳审 判 员  王 蝶人民陪审员  罗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