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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丽娟诉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职权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李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李学明,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学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