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特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小栋、杨小梅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小栋,杨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特291号申请人冯小栋,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小梅,女,1964年4月9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小栋与杨小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沁阳市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杨小梅偿还冯小栋借款本金6000元,于2016年11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元;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4000元。如有任意一期逾期,冯小栋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协议双方互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冯小栋与杨小梅于2016年10月27日经沁阳市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