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730号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发展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萍,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千江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