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仙淼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仙淼商贸中心,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1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仙淼商贸中心,住所地北市丰台区万泉寺路252号。投资人陈刚,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2号楼-1层商业1、商业2。法定代表人林建财,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仙淼商贸中心与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5193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仙淼商贸中心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世纪豪庭红歌之星娱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