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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1632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盛刚,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原告吴某与被告贾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过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林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