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1632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盛刚,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原告吴某与被告贾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过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林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