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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永丰与刘春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丰,刘春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丰,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刘春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淑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永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崇州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永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136220.02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何永丰于2016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永丰与被执行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何永丰136220.02元,已行30000元,被执行人刘春强、成都钧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106220.02元。二、终结(2015)崇州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