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甲、王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周某乙,王某丙,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某甲,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周某甲长子。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系周某甲次子。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杨某与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周某乙、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继承王付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已支付的利息1.35万元从中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被告周某乙、徐某、王某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9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390元,由被告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负担3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仍未全面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周某乙、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固执字第00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