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楼兴泽、郭鑫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兴泽,郭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2629号申请执行人楼兴泽被执行人郭鑫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诸商初字第018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鑫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鑫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鑫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郭鑫标(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8的存款人民币1551078.5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