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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恢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口葳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葳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执恢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口葳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艺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明,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路孟乐村。 法定代表人谢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申请人海口葳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并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澄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裁定书。尔后,本院于2015年6月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的“孟乐新城”项目X栋第X单位的601房、602房、603房、604房、701房、702房、703房、704房、801房、802房、803房、804房。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正扬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二环的“孟乐新城”项目X栋第X单位的601房、602房、603房、604房、701房、702房、703房、704房、801房、802房、803房、804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劲 松 审 判 员 曾 令 侨 审 判 员 夏 琳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朱 婷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