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展群山与王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群山,王少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249号原告展群山,男,生于1968年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辉,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群山与被告王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展群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展群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少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群山撤回对被告王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群山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