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展群山与王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群山,王少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249号原告展群山,男,生于1968年2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辉,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群山与被告王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展群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展群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少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群山撤回对被告王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群山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