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1175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石江村桂塘屯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莫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莫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冉 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建伟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