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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1175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石江村桂塘屯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莫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莫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冉 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建伟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