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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周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彩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5250号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彩梅。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彩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彩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