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月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月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110号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杨家村振兴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吉。委托代理人:陈旭丽,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朱月清,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月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