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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鸿达、林泽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达,林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郑鸿达,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泽顺,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郑鸿达与林泽顺民间借贷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林泽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鸿达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一案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林泽顺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泽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郑鸿达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