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来芬与李召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来芬,李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90-1号申请人张来芬。被申请人李召阳。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召阳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召阳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