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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来芬与李召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来芬,李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90-1号申请人张来芬。被申请人李召阳。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召阳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召阳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