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54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邓岗梅岗村一区五巷的某副食店,以假装购买饮料等物品分散被害人江某的注意力后,趁机将江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46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佛山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前科查询材料,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54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人民币701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江某;白色华为手机一台,折价后退赔被害人江某人民币2845元,余款冲抵被告人杨某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莫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