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14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赌博于2015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底,被告人庄某某在福清市江阴镇下石村沙塘自然村其看管使用的一栋房屋二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并召集赌徒以扑克牌“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庄某某以输赢款达到人民币10000元为标准更换庄家,每更换一组从庄家处抽头人民币300元,若庄家赢得人民币10000元以上,则再从庄家处抽头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庄某某共抽头渔利计约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庄某某以及14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117850元。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底,被告人庄某某在福清市江阴镇下石村沙塘自然村其看管使用的一栋房屋二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并召集赌徒以扑克牌“拔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庄某某以输赢款达到人民币10000元为标准更换庄家,每更换一组从庄家处抽头人民币300元,若庄家赢得人民币10000元以上,则再从庄家处抽头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庄某某共抽头渔利计约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庄某某以及14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117850元。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庄某1、庄某2、严家恩、翁某1、陈某1、庄某3、李某、庄某4、庄某5、庄某6、陈某2、翁某2、翁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庄某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赃并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人民陪审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