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邓桂兰与邢绍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兰,邢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邓桂兰,女,1950年2月1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邢绍君,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邓桂兰与邢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邢绍君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厉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