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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瑞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061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瑞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17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瑞忠(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2的存款人民币5023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